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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太低?盛廷教你如何提高补偿!

2017-11-26 霍晶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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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世间从来没有免费的午餐,大道理人人都懂,但是现实生活中,总有那么一些人心存侥幸的、想方设法地去谋取这份“免费的午餐”。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也有这么一些人,确切说是行政机关,为了某些项目的建设,需要征收老百姓的房子,规划了很久,却一直盘算着怎么尽快拆了这些房子,对老百姓的安置补偿工作却是想着能省就省去一部分、能躲就躲掉一家。而这份“免费的午餐”并不是那么轻易吃到嘴的。



柳某在平阳县万全镇柳垟村后岸门底后栋有房屋三间,该房屋系其父于1978年所购,1990年其父将该房屋赠与刘某。1994年间因台风影响,刘某对房屋进行修缮,三间房屋总面积为77.47平方米。


2012年,平阳县人民政府以昆宋公路建设需要为由,要求柳某搬迁,但征收部门对柳某的房屋面积未事先调查确认,也没有与柳某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3年年底,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违法强制拆除了上述房屋,却对应事先协商确定的补偿安置问题置若罔闻。柳某于2016年4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县政府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人民法院于同年做出行政判决,责令被告平阳县人民政府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柳某履行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被告于同年11月委托昆阳镇人民政府作出《通知》,告知柳某对其补偿安置的政策处理,通知其于2016年11月30日前到昆阳镇东片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当面结算和领取补偿款,却没有载明具体明确的补偿安置方案。


于是柳某就该《通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该《通知》。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不当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未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作出判决,撤销被诉《通知》并责令被告对柳某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但必须依法做好相应的安置补偿,保证被征收老百姓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所以,对于行政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是必不可少且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一件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作出的安置补偿方案必须具体、明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内容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部门;

(2)征收依据和补偿标准;

(3)房屋征收范围;

(4)征收补偿方式;

(5)征收房屋价值、室内装修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6) 签约期限和奖励 ;

(7) 补偿款支付;

(8) 补偿资金预算;

(9) 意见反馈和联系方式;

(10) 其他相关事宜。


对于被征收人,若征收部门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敷衍了事,属不履行法定职责,那么被征收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果断提出质疑,必要时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抗争。那么对于征收部门作出的安置补偿方案不服,被征收人应该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可以以申请信息公开拉开维权之幕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以通过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获取其作出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这样可以验证被征收人所看到的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主体、制定内容是否有出入。通过信息公开,被征收人若发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既没有征询被征收人的意见,也没有事先依法进行张贴公告,补偿标准低于当地周边房屋市场价格等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准机关即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理由如下:


(1)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对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进行规定,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直接产生影响,因此,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土部门作出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据此,被征收人作为被征收人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不服,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的国法[2011]35号《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该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可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虽然规定,对补偿标准不服,由行政机关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是此条实质上也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另种规定。对于“裁决”一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也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从此条可以看出,行政复议决定是被归纳到裁决范围之内的。


综上,被征收人对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不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可以争取通过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政府征收土地、房屋等一般是为了公共项目的兴建,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常是一些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没有人会无缘无故地去阻挠这些征收工作的进行。实践中关于征收拆迁引发的一系列纠纷,通常是因为安置补偿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是房子突然遭到强拆等因素激化而致。就征收补偿安置而产生的异议,若是被征收人能够积极主动寻找谈判协商时机,能够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协商,征收部门也能够给予机会,那么很多问题也许就会在这种平等谈判的氛围中迎刃而解,免去后续许多麻烦。


三、可以通过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征收公民的土地、房屋,但也受有对被征收人依法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制定程序、制定内容等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被征收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行政诉讼。



最后,老话长谈,盛廷专业征迁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面临强势的征收部门,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损,必须动之以理。这个“理”可以关乎人情,可以关乎常理,但主要还是要依靠法律,相信法律,在“人情”“常理”起不到任何作用的情况下,最明智的维权之路必然是法律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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